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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2011年版)

作者:admin 时间:2011-11-10 00:00 浏览次数:0

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2011年版)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江苏省将重新修订相关规范,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三级,并确定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现制定我院分级管理制度如下:

一、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医师经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医疗机构明确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目录,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有明确的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和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程序,并能严格执行。

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

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限制性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性使用的抗菌药物,应控制使用。

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应严格控制使用。

具体分级目录见附表。

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

1.成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对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进行监管。

2.所有注册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病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根据该类药物适应证或适应人群使用,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才能开具限制类抗菌药物处方,并有相关记录和签名。

3.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必须经具有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签名并应有相关记录,或经感染专科医师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后方可使用。

4.紧急情况下根据药物适应证或适应人群,当班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如需继续使用,必须按以上分级管理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以上要求于计算机系统中设置各级医师处方、医嘱权限,目前已在门诊和病区实施。

 

附表: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1年8月版)

 

参考文件:

1.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

3.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小组

201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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